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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