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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遺族領受撫卹金,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鄉鎮長有配偶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撫卹金由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由前項所定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人平均領受。但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鄉鎮長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