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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