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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法院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將改任換敘清冊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生效。
前項改任換敘清冊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