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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