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三、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