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8 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僱
) 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
聘 (僱) 用之年資。
二、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三、臨時人員 (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 、工職人
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四、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 (學
習、實習) 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