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依前條規定認定為職等相當之年資及其較高之年資,均得予採計。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