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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分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住
福會者,其屬員申請互助案件,應俟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