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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住福會核發互助補助,
互助人不必自行申請。
前項退休、退職或資遣人員,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需繳回已領之退休、
退職或資遣互助金。但再任之公職,如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辦法,其重
行退休、退職或資遣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計年資,依其
重行退休、退職或資遣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退休、退職或資遣互
助補助金額,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或資遣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