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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喪葬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喪葬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
格式如附件 (五) ) ,連同死亡證明書或已辦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
戶籍謄本,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定之。但互助人申請其養父母之喪葬互
助補助者,仍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住福會核發補助。
前項由互助人服務機關、學校審定之案件,得由其先行墊付所需補助金額
,並於每月十日前將申請表彙整後,備文 (格式如附件 (六) ) 轉送住福
會憑發補助款。
第一項喪葬互助補助之本人喪葬互助,如係退休、退職或資遣後再任公職
死亡,而係適用相同性質之互助辦法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
合計年資,依再任後死亡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喪葬互助補助金額
,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資遣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
申請喪葬互助之親屬喪葬互助補助,如該親屬係大陸地區之親屬或在台親
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其申請期限為喪葬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其所附大陸
地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

(編 註:附件 (五) ~ (六) 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10~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