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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條第一項互助補助之標準,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互助人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 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一
律補助六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
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 互助人親屬死亡:
1 父母或配偶死亡,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 子女死亡,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 祖父母或孫子女死亡,以賴互助人撫養並經服務機關審查屬實者
,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及資遣互助: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一律按參
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助
俸額,參加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
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互助:互助人合法之房屋遭遇水災、風災、地震、火災之重
大災害,得予補助。但火災之互助補助,以其發生非出於互助人之故
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由住福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
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
互助人退休、退職或資遣時,其合計年資未滿半年部分,補助半個福利互
助俸額,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部分,補助一個福利互助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