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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一、公教人員每人每月應依現任職級,按規定之福利互助俸額百分之一,
繳納福利互助金,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
於每月發放薪津時予以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住福會在銀行所設
專戶,及調製繳納互助金清單一份 (格式如附件 (四) ) 送住福會。
二、政府專案撥發之公教人員眷屬生活補助費,於年度開始時,一次撥由
住福會統籌保管運用。
三、依第二條第三項原已參加互助者,應比照一般公教人員之標準繳納眷
屬生活補助費,以五口為限。
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 (一) (二) (三) 之規定。
(編 註:附表 (一) ~ (三) 、附件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2 期 7~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