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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已轉任人員,不得提出復審;但其未經採計之可資提敘年資,得於本辦法發布後調任職務時,申請提敘。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後轉任人員,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或提出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