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任簡任、薦任、委任現職公務人員,依左列規定換敘俸級:
一、原敘定之俸級,在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時,換敘所改任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敘定之俸級未達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本俸最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職)等同列俸級。
三、原敘定之俸級高於所改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敘俸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前,不再晉級。
四、原經敘定簡任一級合格實授或簡任一級晉支年功俸之現職公務人員,如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及「職務列等表」改任為簡任第十四職等者,均換敘為八百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