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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表冊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按名審核,除符合者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列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不符者,加蓋「不符」戳記。
二、已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期限送審,而尚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者;或仍在法定期間內,尚未辦理送審者,加蓋「未敘定」戳記。
三、已逾法定期間尚未辦理送審者,加蓋「未送審」戳記。
四、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仍未停止代理者,加蓋「不合格」戳記。
前項俸給表冊經人事主管人員審核完竣,應即退還編造單位,如有「不符」、「未敘定」、「未送審」、「不合格」人員之俸給,除「不符」者應更正、「未敘定」者應辦理借支外,其餘應劃線註銷,並於更正或劃線處蓋章,主辦會計人員就更正後應發符合人員俸給總額造具記帳憑證給付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