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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未依法令規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銓敘審定不合格者,其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組織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未送審者,除專案報經銓敘部核備者外,其俸給一律不得作正列支。
二、擬任人員未在法定期間送審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負責查催,經催辦仍未送審者,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即通知主辦會計人員追繳其借支。
三、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人員,或銓敘審定俸級低於其所借支俸級人員,除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送審者,其代理期間借支數或溢支數,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除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外,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數或溢支數追繳。借支人員原出具之借據,經主管人員負責詳為註明事由,並經簽名或蓋章證明後,作正列支。
公務人員之任用,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經銓敘部通知機關改正者,其俸給不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