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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
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