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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