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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務員所繳證件於審查後,由審查委員會加蓋驗訖印記,發還原送機關轉
發。但未經採用或不合格者,毋須蓋印。
前項印記由省政府自行刊用,但須將印模咨送銓敘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