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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簡任官等職稱之配置員額規定如下:
一、中央二級機關職務最高職等與一級業務單位主管相同之簡任非主管職稱,其配置員額數不得高於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三級機關(構)首長職稱員額數之加總。
二、直轄市政府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之員額總數,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二十八人。參事、技監、顧問之員額數合計,不得高於其員額總數五分之三。
三、縣(市)政府參議職稱之員額數不得高於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職稱員額數加總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