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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安全機關之機要人員員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現
職人員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但新任機關長官同意再留任時,
得繼續進用,暫不受同條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現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參事及研究委員,或未具有
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條件之現職機要人員,均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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