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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各事業機關(構)報請交通部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構)報交通部予以退訓;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構)報請交通部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交通部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於交通部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由各服務機關(構)重新遴選取得受訓資格時,得申請免訓,經核准後,由交通部於同一年度統一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訓者,應填具免訓申請書,由各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