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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