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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定考試與學歷、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