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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八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承辦記錄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承辦之民刑記錄及其他文稿二十件,並命面擬
   民刑判決書各十件。
前項第三款面擬民刑判決書,得委託高等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