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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
 一 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 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
   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三 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一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