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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關務人員之升任甄審,以下列為限:
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
二、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