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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與擬任職務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
,指曾任職於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其所擔任之工作性
質、職責程度與擬任之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而言;其性質相近
、程度相當及官職等級之認定,由銓敘部依其所任職務所需資格條件及所
支薪給分別比照認定之;該項認定要點,由銓敘部定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其年資並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
俸最高級為限」,指具有本條例所定任用資格之技術人員,經依前項規定
,認定其曾任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民營機構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
相近、官職等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為止。
依第一項認定之年資,僅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及提敘俸級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