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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按其檢覈之等級,分別比照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及第三款規定辦理」,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檢覈考試及格
者,比照取得薦任第六職等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普通考試之檢覈考試及格者,比照取得委任第三職等醫事人員之任用資格
;所稱「不得調其他職系」,指經銓敘機關依各考試類科審定為醫療、檢
驗及醫事職組之各該職系後,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調任其他職系,亦不得依組暨織系名稱一覽表之規定
單向或相互調任;所稱「醫療行政職務」,指擔任醫療業務以外之行政職
務而言。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其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
之等級及考試類料適用職系對照表,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