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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依法考試及格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
格,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用人機關分別情節,
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
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試用成績特優者,得縮短試用期間,惟試用
不得少於六個月。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試用:
一、曾在公務機關擔任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
之經歷一年以上者。
二、具有較高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以較低官等技術人員任用者。
先予試用之技術人員合於「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規定者,得
充任各級技術主管職務。但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於初任技術人員
一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