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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甄審會應就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之資格、學歷、考試、工作成績、年資
、考績、獎懲及其擬升任職務所需之專長及專門知能等項目,予以評審,
評審結果,應簽報機關長官核定。機關長官並得交回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