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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績升任委任第二職等,應先經公務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
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或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以原經審定之職等改任;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遇缺均應就其雇員職務優先調整為非雇員職稱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