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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家銀行職員之去職分左列五種:
一、停薪留資: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之事故離職而停止支薪者。
二、辭職:自請辭去職務者。
三、解職: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解除職務者。
四、停職:依服務獎懲條例或考績條例之規定,停止職務者。
五、開除:依服務獎懲條例及考績條例之規定,開除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