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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家銀行職員資格及薪給,經審查通知後,如有異議,得於六個月內聲請
覆審。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