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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戰地各級人事管理業務,應設專管機構辦理,其主管人員除設於戰地最高
行政機關內者,由銓敘部依法任免考核及指揮監督外,其餘各機關人事人
員之選派,得由該管行政長官,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