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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地公務人員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戰地公務人員之俸給,得由該管行政長官斟酌實際情形,參照法定俸給,
擬定標準支給之,並報由上級機關核轉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