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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