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一、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二、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三、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交通部備案。
四、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