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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1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指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現職派用人員,得於派用條例廢止時各派用機關及其改制後之任用機關間遷調,並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