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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