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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輔導及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機關之研習。
二、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進修與終身學習之執行及推廣。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五、學員之輔導、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運用。
六、國內外培訓制度之研究、交流及合作。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協調聯繫及策略聯盟。
八、地方機關人事人員之研習。
九、地方機關屆退公務人員長青座談會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推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