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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