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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由保訓會審理。
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保訓會得函請補充答辯。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