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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組織編制、辦事細則、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會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會公務人力規劃、員額補充及運用、工作簡化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會職員差假登錄及勤惰之抽查、登記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會職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關於本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委員、職員兼職之審核登記及兼職酬勞金之核發、核轉事項

九、關於本會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會職員加班登記及其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會職員之俸給、待遇及各項福利補助之審核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案件之擬辦及退休、遺族人員之照
護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職員之公保、全民健保、退撫基金、福利互助之辦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人事資料之管理、登記、移轉、統計分析及各項人事報表
、職員錄之編製造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職員職名章之訂製、核發、登錄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職員服務證、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員工休閒活動及參加各項慶典活動、集會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