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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概算、預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之分配事項。
三、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之執行、控制、審核事
項。
四、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預算之營繕工程、購置、定製、
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五、關於年度歲出應付款申請保留事項。
六、關於各項經費流用、變更計畫及追加 (減) 預算之申請事項。
七、關於申請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簽辦事項。
八、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付款憑單、收支轉帳傳
票之編製及支票會簽事項。
九、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
編製事項。
十、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庫存現金、票據、有價
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應付、暫收暫付、代
收代付等帳款及保管款之清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機關審查案件綜合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事項。
十四、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原始憑證之整理、保
管、送審事項。
十五、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預算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六、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單位決算之編製事項。
十七、關於住宅基金、福利互助基金及本會會計憑證、簿籍依法銷燬事項

十八、關於統計計畫、報表程式之擬訂及修訂事項。
十九、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查詢、校正、整理分析事項。
二十、關於統計報告、圖表之編製事項。
二十一、關於會計統計資料檔案之充實與保管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會計、統計事項。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