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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調解申請得於調解期日前撤回,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請。
申請調解之公務人員協會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撤回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