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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會址。
四、組織。
五、會員之入會、出會及除名。
六、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七、理事、監事與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八、會議。
九、經費及會計。
十 財產之處分。
十一、章程之修改。
十二、定有會員代表大會者,其組織、會員代表之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十三、定有獎懲事項者,其事項。
十四、設有基金者,其設立與管理事項。
十五、興辦事業者,其事業名稱及相關事項。
十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應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之修改,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