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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財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基金國內投資各運用項目作業規定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國內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擬訂事項。
(三)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內投資運用事項。
(四)基金資金之調度及控管事項。
(五)基金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
(六)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內投資各證券經紀商之選定,及與其業務往來之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基金國外投資各運用項目作業規定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國外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擬訂事項。
(三)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外投資運用事項。
(四)基金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
三、第三科
(一)基金運用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年度運用方針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擬編事項。
(三)基金每月收支運用收益報表之編製事項。
(四)基金銀行存款調節表之編製事項。
(五)基金定期精算之辦理。
(六)基金財務出納及其帳務處理事項。
(七)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各類存單等之交割及保管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組綜合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