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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四、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五、關於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關於主任、副主任不在本中心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八、關於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副主任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