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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分組審查案件,應由該分組審查委員共負複核全責,遇有疑問,須與主管
司協商處理或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
前項分組審查委員之編組名單,由主席排訂並指定令組委員。
分組審查案件經分組審查委員複核後,由本會定期統計,於會議時報告。